关于日常经营生活中常见的“债务加入”的规定

2024-04-01 09:00:00 admin 1

徐佩 律师


宁波A公司是服装加工制造业,长期从事外贸服饰加工产业。

与上海B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按季度下单签订合同,费用按照004321交易习惯支付。

自2022年5月起,上海B公司因公司经营困难,款项支付逐渐拖延。后自2022年7月起,上海B公司经有上海C公司向宁波A公司支付服装加工款项。

现上海B公司和C公司都延期支付,宁波A公司欲提起诉讼。对此,宁波A公司提出要将上海B公司和C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上海B公司和C公司共同支付剩余加工款。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据此我们知道了债务加入其实要求并不低。根据该规定,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原债务合法有效,这是第三人加入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基础;二是第三人由债务加入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三是原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不存在债务性质决定不能转移的、当事人约定债务不能转移的以及法律禁止债务转移的情形;四是原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在市场交易中,为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充分的保障,创造出了第三人加入债务为基本内容的各类“增信措施”。但因债务加入相比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行为,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更为不利的影响,更应慎重认定。且通常情况下,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时,会存在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或者案件事实难以查清等现实情况,这就需要法官在作出认定时应当斟酌具体的案件事实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