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生案例 - 未约定借款利息,到期后是否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2024-03-25 09:01:52 admin 1

陈海棠 律师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在打欠条时并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借款期限,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那么出借人是否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呢?

案例:2023年1月,王某向樊某借了10万元并打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并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在2023年12月31日前归还该款项。借款到期后,王某仍未还款。樊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将其起诉至某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其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借款本金实际返还之日的逾期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借款本金实际返还之日的逾期利息。

律师分析:借款期限内若没有对利息作出约定,则视为没有利息,起诉时也就不能向借款人主张利息,但这并不意味着借款人不用受到任何惩罚。从逾期还款之日起,出借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与樊某之间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故两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视为没有利息。但王某出具的借条中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王某超出约定的时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是一种严重违约行为,借款人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某应向樊某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