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生案例 - 民法学界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2024-02-20 09:16:32 admin 1

周艳云


【案情】

孟某是郑某的司机,2020年9月1日,郑某的朋友傅某在酒吧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打电话给郑某去帮忙打架。郑某叫上孟某一起来到酒吧8号包厢门口时,与保安发生肢体冲突,孟某被保安误伤,经诊断,此次误伤造成孟左侧闭合性胫骨平台骨折。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傅某、郑某同意支付孟某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相关补偿233000元,扣除前期支付还剩170000元。傅某、郑某支付40000元后,剩余130000元未按约定支付。孟某无奈诉至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傅某、郑某提出反诉,诉称调解协议时不清楚责任分配的情况下,对侵权责任存在重大误解,导致意思表示和内心真意不一致,构成重大误解,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点,调解协议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个人认为】

傅某、郑某对孟某的损害事实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原告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构成通说是 “四要件说” ,认为侵权责任构成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2)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3)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傅某、郑某分别叫人去酒吧时,依据一般的社会常识经验,该种行为能够引起自己受伤或他人受伤的损害结果。而且,该行为确实引起了他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本案中核心争议点傅某、郑某违法行为与孟某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学界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大前提: 依据一般的社会智识经验,该种行为能够引起该种损害结果;
小前提: 在现实中,该种行为确实引起了该种损害结果;
结论: 那么,该种行为是该种损害事实发生的适当条件,因而两者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按照上述理论,傅某、郑某陷入肢体冲突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郑某被酒吧保安制服与孟某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傅某叫郑某打架,郑某与保安发生冲突,则在一般情形下发生肢体冲突能致人受伤。孟某不知道郑某意图找他人打架、为傅某出气,误以为郑某被保安伤害。出于保护、善意的本能,想对郑某施以救助使其免于受伤,与保安发生了拉扯,对孟某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评价。这种特殊情况下决定了被告郑某的过激行为有引起自己及现场其他人员受伤这种后果的很大可能性,而在实际上该行为也确实导致了孟某受伤的损害后果。那么,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规则,参照事实原因—法律原因规则,应该认定被告傅某叫郑某打架与孟某损害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二人都应当依法对孟某承担侵权责任。

傅某、郑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后,愿意对原告予以赔偿、补偿。其签订调解协议系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对侵权责任的重大误解情形。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为,傅某为泄私愤叫郑某到酒吧帮其打架,郑某明知傅某目的不正当而以喝酒为由将孟某叫到酒吧,对孟某被误伤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酒吧工作人员基于先前已发生的纠纷、傅某的电话以及郑某及孟某到达酒吧后的行为,采取合理措施将两人制服,系履行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对孟某受伤后果无过错,故涉案调解协议以及孟 某与酒吧方调解协议所反映的责任分配并无不当。法院支持孟某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傅某、郑某的反诉请求。


【结论】

傅某、郑某对孟某的损害构成法律上的相当因果关系,需承担侵权责任,傅某、郑某签订调解协议前与孟某、酒吧方多次到派出所调解,最终确定涉案调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


案号:(2021)浙0212民初185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