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生案例】家政平台找到的家政人员受伤了谁承担法律责任

2024-04-28 09:42:05 admin 2

李维航 律师


1案情介绍

原告:家政人员

被告1:某小区业主

被告2:某家政公司

被告3:某家政平台公司

被告1因日常生活需要,在被告3开设的家政服务平台寻找合适的家政人员。后被告1在平台上下单,确认原告为其提供家政服务。下单过程中,原告通过平台的指引在电子合同上签订了自己的姓名。后原告在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受伤,协商未果后原告将三被告起诉至法院。



2争议焦点之一

本案究竟是谁与受伤的家政人员构成劳务关系。



3法院判决

根据各方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约定,被告3系信息提供方,其向被告2提供雇主信息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被告2系中介,为雇主推荐家政服务人员,促成双方达成雇佣合意,并收取佣金;被告1系雇主,原告系提供家政服务的雇员,原告与被告1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4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雇主对雇员负有较大的法律责任。所以,若以后大家需要家政服务的,下单签名前务必看清楚,在电子合同上究竟自己是什么身份以及对应的法律风险。